1对于生产经营所得
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纳税有差异: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只交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先税后分”(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来举例分析:
【举例】小金与小王设立了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股权占比各为51%和49%。假设2019年度公司的利润总额为500万,净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2019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2019年净利润=500-125=375万;
2019年股东小金个人所得税=375*51%*20%=38.25万;
2019年股东小王个人所得税=375*49%*20%=36.75万;
2019年企业所得税与股东个人所得税总和=125+38.25+36.75=200万。
【举例2】如果例1中设立的公司类型为合伙企业,其他基本情况都一样。由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合伙人个税所得税,那么:
2019年合伙人小金个人所得税=500*51%*35%-6.55=82.7万
2019年合伙人小王个人所得税=500*49%*35%-6.55=79.2万
2019年合伙人小金和小王个人所得税总和=82.7+79.2万=161.9万。
【总结】例1的有限公司纳税总额为200万,例2的合伙企业纳税总额为161.9万,因此,合伙企业纳税更少。
2 对于股息、红利所得
对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两者的纳税无差异: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合伙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是按企业纳税,而合伙企业是按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增加的时候,每个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税负。选择经营模式需谨慎。
政策依据
1、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税。
3、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
4、 财税〔2018〕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