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民法案例一个刑法案例谁帮我答

一、案例分析题(共一小题,50分)
1、1999年3月26日,经营眼镜生意的陈某身带1.1万元和旅行袋到外地进货。在途经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此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某和阮某。谢、阮二人见陈某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某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某不允。在纠缠中,阮某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某眼前晃了一下,但陈某仍然拒绝接受检查。谢、阮二人更觉得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进行检查,从陈某身上及旅行袋中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放在旁边的桌子上。陈某依然不断挣扎并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检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某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元钱,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时,抓起放在桌子上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谢某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某在抢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某制服。经法医鉴定:谢某属重伤;阮某是轻微伤.
最后检察院向陈某提起公诉。如果你是公诉方,你会控陈某什么罪?哪些细节是对公诉方有利的,那些又是不利的呢? 如果你是辩护方,你会怎么为陈某辩护呢?

二、论述题(共一小题,50分)
2、因为长期抽“南京”牌香烟致牙齿黄黑,首都经贸大学法学教授刘胜江将香烟生产厂家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南京卷烟厂和销售香烟的北京国华商场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者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350元洗牙费。近日,市一中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刘胜江介绍,他从1992年起长期抽南京牌香烟。由于该香烟烟盒上没有印刷任何相关的警示性标语,也没有明确注明吸烟会给消费者牙齿带来影响。如今,他的牙齿已因长期吸烟变得暗黄,严重影响美观,给自己带来精神痛苦的同时,也使自己承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抽烟的烟民,绝大多数人非医学专家,对于吸烟会使牙齿变黄毫不知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南京卷烟厂及销售厂家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刘胜江说。
南京卷烟厂辩称,刘胜江没有证据证明其牙齿变黄是吸食南京牌香烟所致,南京卷烟厂生产的香烟包装符合国家规定,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具有过错。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香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社会普遍认知的事实。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香烟生产销售,说明香烟作为一种商品的存在是具有合法性的,故南京卷烟厂与北京国华商场不存在过错。法院同时认为,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规定在外包装上标注“吸烟会使牙齿变黄”,故南京卷烟厂已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
据此,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刘胜江的诉讼请求。
请运用所学民法理论,说明刘胜江、南京卷烟厂、北京国华商场的权利、义务。并选择一个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析。(可以任选角度评析,要求语言通顺、观点明确,500字以上。)

1、如果我是辩护方我会说陈某行为是假想的防卫,也就是陈某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因为谢、阮两人在陈某提出到派出所或者公安局才让检查的正当理由后,他们两不予以采纳,还是要强行检查,陈某有怀疑其行为不应该是警察的履行公务的行为,并且还将陈某带到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进行检查,这更使陈某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警察的身份是否真实。陈某的行为是假想的防卫,但假想防卫也是因为谢、阮两人的不合法行为所导致的。陈某不存在有犯罪的故意。应以过失犯罪而从轻处罚。
2、控方以妨害公务罪起诉陈某。因为陈某行迹匆匆,两警察将其拉住检查旅行包,陈不准。当两警察亮出证件表明身份后,还是不允许检查;就将其带到另外的地方检查。陈某明知道是警察还要用其自带的小刀向警察捅去,用暴力反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致使一警察重伤,一个轻伤,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所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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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20
第一个案例分析题:如果是公诉方,可能会以过失重伤罪来起诉。因为对于陈某来说,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一般处理的原则有二,要么属于过失犯罪,要么属于意外事件。本案中,对检方有利的是两个便衣警察已经向陈某亮明身份,而且在将陈某带至“老人之家”检查时,陈某有挣扎等不配合警察执法的行为,而且警察也已经搜出一些可能涉嫌作案的工具与赃物,因而更导致警察认为其是嫌疑人而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但不利的是警察在亮名身份的时候过于急躁,并没有使陈某仔细的分辨,加之后续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导致陈某对其行为的正当性产生疑问,而导致惨案发生。
如果是辩护人的话:仍然是认为陈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但是是意外事件。因为而警察两名身份的活动并不完全符合执法的要求;而且二警察不是将陈某带至派出所或公安局搜查询问,而是带到了“老人之家”。并且在搜查的过程中陈某依然不断挣扎并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检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某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元钱,这些都是警察的不当执法行为引起的,对于一般的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一个正常的人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认识到二人是真正的警察而不是冒充警察,这无疑对陈某的要求过高。因而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第2个回答  2008-12-23
1.如果我是公诉方,我会控陈某假想防卫。
对公诉方有利的:谢、阮二人虽身着便衣,但发现陈某行迹可疑上前盘查前表明了身份,出示了证件。因陈某拒绝才实施的强制性检查!
对公诉方不利的:因带陈某进行的检查地并非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等行政机关,而陈某表示可到派出所才允许接受检查,理由正当,而谢阮二人没有理睬,属执行公务程序不当。使陈某有足够理由怀疑二人警察身份的真实性!遂陈某产生假想防卫意识。
陈某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应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