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rbin.gov.cn 您好!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黑劳社发〔2003〕50号文件的通知(哈劳社发〔2003〕7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中直、省属在哈企业,各参保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黑劳社发[2003]5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遗属救济费随着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5%;1937年7月7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为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还可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三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发10%。
五、调整后遗属救济费发放范围,仍按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审批办法,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仍按黑劳社函[2002]75号函办理,市(地)自行决定审批。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OO三年三月十八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促进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 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l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贴;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