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出资但借款给公司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是行政途径。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要求其归还借款,补齐实际出资,弥补对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拒不还款,可向公司登记机关举报(说明情况),公司登记机关会依法立案调查(他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行为并已经对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可能会依法对其处以抽逃出资额10%的罚款,要求其补齐。如果构成抽逃出资罪,那就不是罚款的问题了(参看刑法抽逃出资罪)。考虑到后果,他应该会尽快归还借款。

二是司法途径。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下下之策,耗时费力,对他本人没有威慑力,因为他只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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