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如题所述

兵团职工享有权利:
(一)参与连队民主管理;
(二)承包定额地(身份地);
(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救助及相关惠民政策;
(四)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兵团职工履行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
(二)参加民兵组织,履行民兵义务;
(三)依法保护土地,坚持农地农用,科学合理耕种,履行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生态卫士;
(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根据《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和《兵团连队职工守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第四条
所指兵团团场全民所有制连队职工是指已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户籍在师市或团场(镇),在连队承包定额地(身份地),签订了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履行民兵义务,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
《实施细则》第十条
连队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连队民主管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承包定额地(身份地),自主生产经营,依法依规流转土地; (三)承包定额地(身份地)被征收、占用,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四)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救助及相关惠民政策;(五)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连队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 (二)参加民兵组织,履行民兵义务; (三)依法保护土地,坚持农地农用,科学合理耕种,履行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生态卫士;(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落实依法依规管理制度,团场要依法依规制定职工管理实施办法,要把依法依规管理、连队民主管理与职工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管理办法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犯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变相增加职工负担。对不履行职工义务的,依照有关程序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解除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开除职工队伍处理。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强化民主管理,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落实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增强民主管理意识,把民主管理贯穿到职工管理工作全过程,严格落实连队“一事一议”和“四议两公开”制度,凡是连队管理的事项,由连队民主决策、自主管理。健全连队民主监督机制,建立连队事务监督委员会,对本连队事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坚持土地、职工、民兵“三位一体”工作机制,职工身份地就是民兵义务田,职工在连队承包定额地(身份地),必须履行民兵义务。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规范连队职工土地流转。职工参加民兵组织、履行民兵义务内容的考核细则、考核方式、考评结果应用,按照师市民兵办、人武部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团场连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辞职、开除、死亡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注销承包地经营权证(林果地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从连队职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减员。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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