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如题所述

建筑公司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按照39号公告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销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区别有什么?
1、基本概念不同
加计抵减是一种针对部分服务行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加计扣除,则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进而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算方式.
2、计算方法不同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确定可加计抵减额.具体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加计扣除政策的计算方式则与之不同.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适用条件不同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且提供上述四项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属于7大禁止类行业的企业,不得适用这一政策.不仅如此,企业还需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准确、合规地归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
某企业2018年残疾职员的应发工资50000元,年终奖10000元,缴纳五险一金单位承担部分15000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金额=50000+10000=60000元.
按25%的税率计算,相当于少缴纳了1.5万元的税款.
Tips:残疾职工工资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补贴与津贴,但是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也是包含在内的哦~
关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建筑公司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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