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如题所述

在国营企业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七条强调,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需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且合同一旦签订,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八条详细列出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生产指标、试用期和合同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违约责任以及可能的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合同期满可终止,但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而轮换工的劳动合同则在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列举了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而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女工等。


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恶劣的工作条件、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自费入学学习等。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报上级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约方需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企业解除合同需征求工会意见。




扩展资料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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