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分别是哪个部门?

如题所述

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性质


异地商会是指由福建省内各省份、市、县同一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厦门市投资兴办的企业,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由这些企业自愿发起并组成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特征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在于推动厦门市与各地的经济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业务主管与监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作为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登记与执法


厦门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商会的登记审批和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法律与规范


异地商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违宪法基本原则,不得威胁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遵循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宗旨与目标


异地商会的主要目标是为企业发展、两地经济发展以及合作交流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业务范围


商会致力于充当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两地经济与文化的交流;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关注会员需求,维护会员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政策解读,组织招商引资和业务培训,全力服务两地经贸合作与交流;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委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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