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天津的冬季取暖费因故报停是否合理支付总费用的20%

如题所述

取暖费报停后第二年需要交每年应交供热费用的20%。各省市缴纳比例可能不一致,由各省市自己定。以天津为例,暖气报停的第一年需要交纳供热计量费用的20%,称为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二年如果继续报停,则仍需交纳供热计量费用的20%;以后某年如果恢复使用取暖,则按全额供热费用交纳。
取暖费报停后第二年需要交每年应交供热费用的20%。各省市缴纳比例可能不一致,由各省市自己定。
以天津为例,暖气报停的第一年需要交纳供热计量费用的20%,称为热能损耗补偿费。第二年如果继续报停,则仍需交纳供热计量费用的20%;以后某年如果恢复使用取暖,则按全额供热费用交纳。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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