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意外伤残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伤残程度越重,给付保险金的比例就会越多,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在评定伤残等级时,一般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包括神经系统、眼耳结构、口鼻舌、内脏及心血管、内分泌系统、泌尿生殖系统、相关等。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时,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设施和他人帮助;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社交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活动仅限于床上或椅上;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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