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许可权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所以,单位负责人应属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不得兼任会计岗位的。
如果单位规模较小,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1996财会字19号]“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出纳可以由单位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兼任。
最好进行回避,实在无法回避或老板愿意聘用,那就进行监督,派人不定期进行查帐复核。
你好!
按照有关规定,支票印鉴一般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保管,支票和印鉴必须由两个人分别保管。原则上各种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与现金的保管要求相同,负责保 管的人员不得将印章、印鉴随意存放或带出企业。严禁将支票印鉴以及单位主管人的名章一并交由出纳人员保管和使用,否则会给违法、违纪行为带来可乘之机。
这个是可以的。只要不是负责人就行。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含义的界定。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国有企业经理和 独资企业投资人都属于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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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失职,但最终看老板是否追究,老板要追究就是,不追究就不是!
因为公司在30天内没有报工伤,就会自己承担伤者医疗费,其他的都一样,所以老板不在乎那点医疗费就不算失职!
副职领导人不是单位负责人,只是协助正职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业务。
法人单位称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称为负责人。这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的是一把手。
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负责人的有( A. 国有企业经理 C. 独资企业投资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含义的界定。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B.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或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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