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入股合同纠纷变成民间借贷,被判输。想了解一下认定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现在民法典施行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的案件也会根据民法典进行说理裁判。你说的入股合同纠纷变成民间借贷情形,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大部分是想入股但是钱却打给了个人而不是公司,这个时候还要搞清楚怎样才能合法有效入股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主要用到的法条有以下:

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入股的形式有哪些?

(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账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入股公司也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入股者来说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样才能得到相应的股份。

追问

很专业,谢谢老师,明白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3-18
别人借钱不还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一般认为主要的解决方法有:

1、对方有归还诚意,但暂时无还款或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的,可考虑给予适当合理的宽限时间或分期还款。

2、对方有归还诚意,但限于客观原因无法还款,基于诉讼时效的考虑应当尽快安排起诉事宜。

3、对方无归还诚意,但有偿还能力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压力,迫使还款。如非诉手段无法实现催款效果,则建议立即采取诉讼方式且考虑采取诉讼保全。

4、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有归还诚意,也无法判断是否有偿还能力,建议采用适当的方式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做出反应,以便正确判断上述情形,并按照1-3项方法进行。追问

老师,我追问了,但看不到了,可能平台有问题,回复也看不见。

第2个回答  2021-03-18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个回答  2021-03-22
具体可参考 《民法典》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4个回答  2021-03-17
您好,我谈下拙见,仅供参考。
您的问题是典型的民商法知识的竞合。自然人民间借贷合同归属合同法调整,而入股合同虽然表面看来属于合同,但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确属合同,但是入股后成为股,需要公司签发股东出资证明方具备股东身属公司法调整。在法院进行审理时会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判定案由。这也很好理解,不知我讲清楚没有。谢谢!追问

你讲得蛮清楚的,但我们和对方是签了协议的。
协议规定入股人可以无需参加管理。判决书说合作关系,必须共同出资,经营管理,既然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所以是民间借贷。
近期,有个执行的法官朋友告诉我们,关键看什么性质的公司。我们不是合伙人公司,我们是有限责任公司。

请问,你怎么看待判定民间借贷的结果呢?

追答

按照民商法理论来说,如果是公司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具备股东资格,如果是纯出资且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会认定为借贷合同。民商法规定了16种有名合同,外加一个旅游合同,在认定合同类型时并非是按照合同当事人认定的合同类型来判定,是按照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来判定合同类型的,比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类型来认定。所以尽管你们签属了入股协议,但是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合同。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而二者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均有参与经营管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义务,显著的区别在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但二者也有法定义务。因此,可以认定您不具备股东或合伙人身份。两个文件: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

具体您可以查找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