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几个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几个月: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使用须知: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2.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到节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画去“转账”字样,填明“现金”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办妥的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付款凭证,第三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收款凭证。 5.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本票出票是必须记载的事项,同时规定了绝对必须记载事项缺乏的法律后果。 本条第一款中规定了本票绝对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这是表明票据性质的字样,如果没有记载则票据就会无效。这条规定是和汇票、支票的规定相一致的。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因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承诺就是本票中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之一。3、确定的金额。票据金额是各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之一,如果缺少就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本票也是如此。在我国,票据法第八条中还规定了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也会导致无效。4、收款人名称。票据法中规定了收款人名称是本票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之一,就表明票据法不允许签发无记名的本票。这样的立法意图主要是为了严格控制本票的出票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是和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因为我国建立票据制度时间还不是很长。5、出票日期。出票日涉及到本票的付款日的确定,因此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规定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出票日期对于付款日期的确定就更加具有重要的意义了。6、出票人签章。因为出票人应当按照本票上的记载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所以出票人的签章是十分重要的,是其承担票据责任的依据。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没有记载绝对必须记载事项的法律后果——导致本票的无效。这是和票据严格的文义性、要式证券的性质符合的,因为本票在很多情况下只是凭借着记载进行流通的,应该要求有严格的形式,保证持票人或者票据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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