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

如题所述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关于财产的认定
1、《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效力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当赠与物为不动产,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
3、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能够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四、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五、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一方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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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4-05-22
您好,夫妻双方离婚,能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和子女抚养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订立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局登记。若是双方协商不成,一方诉至法院,财产分割的方式需要视情况而定。以下简单陈述几个财产分割的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般情况以均等分割为基础原则。
第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无过错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
第三,保护弱者和尊重隐形劳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第四,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五,财产利用最大化,便于生产生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