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怎么处理的,在哪里交税有什么程序?

如题所述

  增值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增值税在国税缴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程序

  1、认证
  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报送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认证方式
  ①手工认证: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每月月底之前到所属区(分)局(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认证窗口”进行认证。税务机关认证后,向纳税人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对于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抵扣联,税务机关暂不予抵扣,并当场扣留作调查处理。未经认证的,不得申报抵扣。

  ②网上认证:纳税人按月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生成电子数据,在每月月底前,一次或分次报送至税务机关。

  因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或硬件设施损坏等原因,纳税人在该月月底前无法形成电子数据的,纳税人可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区(分)局认证;因网络故障等原因,纳税人无法通过网络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向主管区(分)局报送载有电子数据的磁盘等电子介质认证,认证时必须同时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2、纳税申报资料
  (1)必报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

  ③《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⑤《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⑦《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报送);

  ⑧《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接受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⑨《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⑩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2)备查资料

  ①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②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④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⑤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应按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分册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保管,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3)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受理”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相应的填表说明填报本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和报送有关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纸质资料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汇总簿封面》后递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将纸质资料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3.抄税

  纳税人每月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的数据抄至“税控IC卡”上,在办理完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报给所属区(分)局(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抄税窗口”。 “抄税窗口”抄税后,将“税控IC卡”退给纳税人。纳税人抄税数据大于申报表数据的,税务机关将暂扣“税控IC卡”,核实处理以后再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的同时进行抄税,逾期抄税的,税务机关将暂停供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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