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如题所述

政策的救助对象一般是:
1、生活极度贫困的五保对象;
2、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和没有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残疾人和没有后代养的老人;
3、被列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贫困人员;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生活补助的6没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进行发放抚恤金补助金的一些重点优抚对象;
6、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8、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9、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10、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11、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12、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13、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14、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一、2022年度医疗救助救助政策与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不论住院治疗还是门诊治疗,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15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10000元。
3、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患本办法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5000元后,按5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8000元。
4、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执行,救助标准为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5、特殊病种的优惠政策
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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