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4-12
随着民族关系日益密切,往来与杂居也相当普遍。从元朝初期就陆续有大批汉人迁往蒙古草原以及天山南北、辽阳行省与云南行省各地;蒙古与色目官员、军户、商人等也大量移居中原内地;云南地区居住的蒙古人约十万人以上;大都、上都等政治城市及杭州、泉州、镇江等商业城市都居住许多蒙古族、维吾尔族、回族、党项族、女真族与契丹族等,这对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是十分有帮助的。由于蒙古人与汉人人数的比例极不平均,汉人的文化与典章制度也比蒙古人优越。元廷为了保护蒙古人地位,主张蒙古至上主义,推行蒙古人、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和西夏人)、汉人(原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等四个阶级的制度。元廷给蒙古人与色目人极大的权利,并让汉人与南人负担较大的赋税与劳役,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十分沉重。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朝有把国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为了防止汉人聚集叛变,元廷规定汉人不许结社、集会、集体拜神,禁止汉人私藏兵器,蒙古人被汉人打死需要偿命,而蒙古人因争或乘醉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族人均不平等。然而仍任用不少汉人为官、例如史天泽、贺惟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