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环境损害所担的责包括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传统的民事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对于环境民事责任来说,又有些许不同。在环境民事责任中,主观上的过错与行为的违法性不再那么被注重。更加注重的是致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民法上,承担民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要件,但环境法中不把行为的违法性当做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要件。我认为这和现实当中,环境污染对于人的损害形式分不开的。在现实生活当中,环境的勿扰往往不是瞬间发生的,对于人健康的损害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即使很多企业的排污是达到了标准的,其排污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但当企业长期以来积累的排污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时,就不可避免的会对环境以及这个环境内的人的健康造成伤害。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即使这种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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