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2017修正)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兵工作管理,确保兵员数量质量,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农业、教育、交通运输、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第五条 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征兵命令,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新兵质量。第七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及时拨付,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第八条 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和安排,在征兵期间,设置兵役登记站,告示并书面通知本单位或者本辖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适龄男性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兵役登记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第十条 对适龄男性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印制,县级兵役机关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免费发放。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一条 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登陆全国征兵报名官方网站或者携带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兵役证。

  县级兵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公民的兵役证上分别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和应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经兵役登记确定应征的公民,应当服从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参加应征活动。第十二条 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履行复核手续。其户籍所在地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兵役证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申请补发。第十三条 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兵役登记站登记或者履行复核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或者履行复核手续。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新兵审定第十四条 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体格检查工作计划,抽调医务人员经过培训从事体格检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体格检查工作,组织做好条件兵(含身体条件兵和政治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格检查抽查工作。

  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身体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工作,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医师参加。接兵部队医师的主要职责是参加主检室的工作和对预定的新兵进行必要的病史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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