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立案标准

经侦立案标准

1.有犯罪事实;2.符合管辖范围;3.犯罪金额达到立案的要求等。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报案人报案时需提供如下资料: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单位报案的带备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报案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的时间及写上“与原件相同”,签字盖章(或捺印指纹)。二、书面报案材料以及举报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应签字盖章(或捺印指纹)。三、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有案件移交函、移交清单、调查(稽查)报告书、证据材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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