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商品时,可能会遇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为了保障买受人的权益,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就应当及时提出产品质量异议,那么从收到货物起多长时间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是合适的呢?如何提出产品质量异议能保障自身权益呢?接下来就请和一起了解一下产品质量异议期限相关的问题吧。
一、产品质量异议期限 关于买受人质量异议期的确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该检验期间即为质量异议期;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该合理期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是为了确保标的物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且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不合理的减损。在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对于买受人正常使用标的物的情况下,因标的物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不能达到使用性能要求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二、有关“合理期间”的相关解释 “合理期间”是个模糊概念,但只要了解合同标的物的基本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能,以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按照通常的理解加以判别,还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对“合理期限”的把握。
(一)、“外观”异议的“合理期间”应该在签收时
一案例:如到商场专卖店购买一套西服,过了三天后才到店说,衣服有油渍要求更换。对于衣服这种尤其注重外观的商品,其检验应该在购买时现场完成,如有异议均应当即提出。即使有外观瑕疵,也是很容易被发现的。由于顾客衣服穿着上身后,一经离开,就随时都有可能导致沾染油渍甚至更严重的损害。
“外观”还包括合同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等容易当场判定的表象内容。
(二)、“数量”异议的“合理期间”一般应该在签收时
如果合同标的是易于辨识的产品(如2瓶酒,5打纯净水,6台电脑等等),数量的检验可在当场完成。但是,对于一些不易当场发现数量差异的商品(如成批的、成套件等的产品),结合当时的情况,如要强求当场验收,事后则不再是“合理期间”,便有违情理。我们建议,在验收此类似产品时,验收方可以在验收单上注明箱数和“标称数”,如买受人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数量存在差异,且保留了所有的包装证据,并及时通知供货商,这仍属“在合理期间内”。
(三)内在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间”
这是一个较为复杂且争议最多的问题,《合同法》中对检验期间的规定为,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内及时检验的,如不检验或检验发现问题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其目的在于促进当事人及时履行完成合同,固定交易成果,形成社会财富。最高法院在判定《合同法》规定的兜底条款为异议期间为两年,超过两年再主张产品质量异议,法院便不支持。这里需要区分产品质量异议期和产品质量保质期的区别。产品质量异议期属于判定合同是否有效履行的期限,如质量问题,主要有出卖方承担证明产品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产品质量保质期属于供货方在履行主要义务后的附随义务,如有质量问题,则由买受方承担产品存在质量的证明责任。
(四)验收方使用产品,并不说明产品检验合格。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多在实际使用中发现,所以在合理的异议期内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均不直接构成买受人放弃产品质量异议的依据。
三、如何以合理方式提出产品质量异议 对于产品质量异议要特别注意方式和策略,因为极有可能导致大纷争,如果不能注意保留证据,在后期处理便会比较被动。在发现产品质量缺陷,需要向出卖人提出质量异议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书信、E-mail等多种通知方式,但在考虑到对方不予认真响应甚至不予理睬的情况,建议应通过邮局的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或律师函的方式通知。如果有E-mail的形式,也应该用163、新浪等公众邮箱,而不要用单位邮箱,因为可能被对方指出涉嫌更改邮件内容的情况。质量异议的提出人应书面告知对方下列内容:
1、合同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时间;
2、合同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质量缺陷的具体状况),并且产品是由出卖人提供的;
3、要求对方在限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该产品的意思表示;
4、因该质量缺陷已经造成和即将造成的买受人损失;
5、不及时解决该质量缺陷的法律后果,等等。
在邮寄《质量异议通知书》时,还应注意保留好《通知书》复印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第三联及邮寄发票等证据,以作为买受人已经提出了质量异议的重要证据。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有关产品质量异议期限相关的知识了。产品质量异议期限应当遵循有约从约,无约从法的基本办法进行判断。在确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注意合理期间的相关解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尽快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