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要求签保密协议是合理的吗

如题所述

辞职要 签保密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保密费,保密协议是合理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 如果没有保密费,那么 签订保密协议 是视作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 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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