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出具本单位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4、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仓储保管员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6、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经安评单位核实确认);
10、企业经营和储存场所平面图;
11、县(市、区)安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和请示报告;
12、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仅限于不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3、变更企业名称和变更企业类型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单位负责人的,须提交变更后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
5、变更经营地址的,须提交不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经营场所产权和租赁证明(复印件)。
三、 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已取证经营单位涉及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提交:
1、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2、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四、到期换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3份、电子版1份;2、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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