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的哪点规定了分支机构的内容?
2、试用期过后,员工与公司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公司仍需支付截止到离职日的工资吗?
2、在公司的就业规定上如试用期过后,员工申请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交书面申请,否则不予结算当月工资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上这个并未作明确说明。
3、如果员工已连续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合同的时候如果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企业是否可以与员工继续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公司有这个义务主动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期劳动合同?
4、符合订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本人不愿签订劳动同的情况该怎么处理?此时工会可起到什么作用?
5、深圳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中“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关外的企业是否有效?
6、“代通知金”是哪个法里面对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说法?
7、“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有什么区别?劳动合同法里是否只有“经济补偿金一种?
8、哪个规定里有讲到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对这个损失可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定义?
9、深圳关外,女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的确定为人事局调入的(干部)为55岁,劳动局调入的(工人)为50岁,这个调入是指调入深圳户口吗还是指公司给劳动者缴纳的保险金?怎么来确定是由人事局还是劳动局调入的呢?
10、招用派遣员工,因是与派遣公司签合同而不直接与工人签订合同,所以无论同一人签订几次固期合同都不会形成无固期合同?
11、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用该员工是否违法?公司会面临哪些问题?管理人员可要求前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但普通工人的话因普遍没有离职证明,所以该怎么避免招用到可能与前公司仍未解除合同的现象呢?
12、《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现在是否仍有效?
13、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是否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点有没有办法避免?
14、公司如在就业规定中规定“如连续3次书面警告则开除”是否合法?有无相关规定?
15、能否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中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地方作下对比说明?
16、对以上两个法律在深圳关外实施有哪些注意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