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

f)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g)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h)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i)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j)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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