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3-06-11
在中国,乡(镇)党委书记的产生有两种方式:
1.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种方式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况(如原任乡镇党委书记不称职或出现难以继续任职的特殊情况,原任乡镇党委书记任期内被提拔或异地交流任职,上级改组乡镇党委班子等),不适宜普遍地经常地采用。若普遍采用甚至滥用这种方式,不仅有悖于党内民主的原则,也不符合中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的基本规定。
2. 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种方式是乡镇党委书记产生的常用方式。特别是在党委换届时必须进行选举,在届中书记的调换替补也基本由上级党委任命,普遍忽略了或漠视了一个很重要的党内民主原则及程序:党员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