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学高手帮忙解答~~!!!一题法理学的案例分析,拜托拜托~!!

[材料]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不满的话。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如果严格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的观点,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对这个案件,德国法院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后来的许多案件都采用了这种推理方式,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明确宣布,“完全否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不能够被看作是法。”

针对二战后德国法院面临的困境,法律实证主义代表人物哈特教授和自然法学的领军人物富勒教授爆发了一场大论战。在哈特看来,面对这种困境,除了诉诸自然法之外,我们必须面对两个选择:“其一是免除对该女子的惩罚,人们可能认为这样做是件坏事。其二是惩罚该女子,这时,人们必须面对适用溯及既往的法律的事实”。我们必须明白,当惩罚该女子时,我们只是在两个邪恶中选择其一:要么使该女子免受惩罚,要么放弃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大多法律体系都接受的珍贵道德原则。我们从伦理史上学到的唯一的知识是: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便是不要隐藏它。因此,两害之中取其轻者,应当发布一项溯及既往的法令,惩治战争期间以告密及其他手段恶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而不应宣布纳粹的法律不是法律。

富勒教授则支持联邦德国法院的这一做法,他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内在道德”论,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存有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道德水平降到某一点以下,那么就可说该法律制度丧失了其功能,因为它不能具备要求它的公民服从它的权力。法律必须:具有充分的普遍性;公开发布;是可预期的,不得溯及既往;含义明确,是可理解的;不矛盾;能够实现,不能要求人们做不到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经常变动;官方行为必须与公布的规则保持一致。这八条原则被称作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个法律制度能够成其为法律的底线的要求。纳粹用以惩治反对其领袖的言论的一些法令是没有公布的“秘密法”,这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因而战后德国法院就可以据此宣布其无效。

[要求]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对于战后联邦德国法院宣布纳粹法令无效从而惩治告密者,你更倾向于哈特的观点还是富勒的观点?为什么? 你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没有必然联系?为什么?

(建议你倾向富勒教授观点,二战战犯都是通过自然法判得刑)

我更倾向于富勒教授的观点。法不溯及既往:1、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引导作用,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在新法颁布之前,人们并不知道这一法律,新法也就不能为人们起到引导作用了,也就是说,只能按照人们当时已知的法律来调整自己的行为。2、法还具有预测作用,人们能通过现行的法律来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新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所知道,自然也就起不到预测的作用了。因此,当然不能使用可以溯及既往的法。但是,由于为了完成对非正义行为的惩罚,就必须有一种法能够实行,所以选择自然法。
第二个问题其实就是分离命题,分离命题是法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即自然法交锋的主战场。从许多国家的法律及其发展来看,作为一个历史事实,法律与道德可谓是相互影响:第一,许多法律规则的内容反映了道德规则或原则,比如刑法中关于不许盗窃、民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规定都反映了一定的道德要求;第二,“经由明确的法律规定道德原则也许在诸多不同的方面被引入一个法律体系并形成其规则的一部分,或者法院也许在法律上负有根据其认为正义的或最合适的标准来裁判的义务。”比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作为一个道德原则就构成了对最高立法机关的宪法性法律限制的内容。第三,在英美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里,法律效力的最终判准明显吸收了诸多正义原则或实质的道德价值。

参考资料:《对“分离命题”的思考》——作者忘了⊙﹏⊙b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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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13
虽然不是很想回答这个问题,但还是说说吧,如果我没有记错,这段资料在德国法学家魏士德的《法理学》里应该有,你要还是学生,就在大学的图书馆里去找找这本书,上面有答案。
第2个回答  2010-01-13
这个就看你想支持哪个观点了,实证主义就是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但自然法认为是有联系的,两者都有道理,学派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