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到一家企业,情况有点复杂: 08年6月开业,注册资本50万,帐上的资金早以用完,投资人另外用自己的资金支付一切开销(估计在300万)。目前增加注册资本到500万,已完成验资以及工商变更。 1.投资人要求企业归还第二次增资前垫付的约300万资金。如何归还,帐务怎样处理? 2.企业开业了18月,只进行了纳税申报,无凭证,无记账、只有未整理的发票。请问,要到回去做18个月的帐务,还是可以一并在2010年处理?税务方面会有什么麻烦吗? 虚心求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