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民调解委员会给我打电话

为什么人民调解委员会给我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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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概述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
(3)对于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纠纷不应受理;
(4)对于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再受理调解申请,但对于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后又撤诉的案件可以调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首先向当事人解释不受理的原因,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如治安案件的应为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应当给予当事人的协助,帮助其解决问题,缓和矛盾。当事人矛盾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可以在口头协议发生争议,或者调解协议不明确时作为参考证据。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应避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调解 协议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出现上述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反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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