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尿毒症丈夫起诉离婚获准男子支付生活帮助费十万,你们怎么看待此事件呢?

如题所述

从法律角度看,一方患病不是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才是法院认定
是否准予离婚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双方于16年分居至今,期间,丈夫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准予。第三次法院判离,
很大概率依据的是“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次,这也是广大女性,天天高喊的“婚姻就是价值互换”的价值婚姻的必然结果。
没有道德,没有感情。有的就是价值需要。又或者说,连所谓的感情和道德,也是因为价值需要才
有的。

不触犯法律,但也仅仅是不触犯法律而已。
我常常思考,一提到彩礼,生孩子,买房买车,女性就有一大堆价值理论,套用经济学长篇大论把
一切男性的物质付出解释成合理的事情。把自己生孩子也包含在内。
当女性把自己的生孕和要房要车要彩礼价值捆绑的时候。其实就变相的承认,男性一但给了他的价
值,女性生完孩子,或者年老色衰被抛弃不也成合情合理的吗?

一、如果是从夫妻共同财产里多分10万给病人,没毛病,合理合法。
这个“拿出10万”给病人,
莫名有种赎身费的感觉。
我才疏学浅,没找到离婚交赎身费的法律依据。不过这种判决应该很鼓励结婚吧!实践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对来说适用得多一些,离婚经济帮助适用得少一
些。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
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离婚经济帮助是离婚救济体系里的兜底条款,法院在平时审判时用得比较审慎。
本案则是适用离婚经济帮助的典型案件,妻子一方患有尿毒症,而丈夫具备一定负担能力。
但这个丈夫是否会履行司法判决存疑,因为在妻子和丈夫前期的离婚官司中,法院就判决丈夫向妻
子支付扶养费13.6万元,但最后丈夫支付了1.8万元。
所以个人推测,这个丈夫后续有可能还是不履行司法判决。建议法院考虑把司法拘留和拒不执行
判决罪用上,否则这次的判决可能又成一张废纸了。

二、从法律角度,不知道怎么看。
从生活角度,我觉得挺好,挺符合我对我们国家法律的期望的。
讲理。并不富裕的人家,生了需要长期用药的毛病,是对普通人的凌迟。有人能承受,有人不
能承受;有人愿意和另一半一起承担,有人不愿意和另一半共患难。我觉得都能理解,法律也应该
都支持。不要去道德绑架普通人。生病的人实惨,生病要花很多钱更惨,当初誓言生老病死在一起的承受不了要走惨上加
惨。走的人经济上给予一些补偿,也算是用金钱给予生病的些许安慰吧。
只希望国家能发展的更好一些,国家的医疗保障,社会福利体系更好一些。这样的悲剧更少一些罢
了。

这是典型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另一方起诉离婚”情形,而这种情形在我国广大偏远地区或
农村地区,还是较为常见的。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什么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感情亦不例外。当初,夫妻
双方或是因为某些原因而走到一起,如今当面临着严重的经济下滑阶段,或者一方险些丧失生活自
理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却突然想弃之而去,通过三番五次的诉讼,来获得自由之身。

三、这种婚姻制度的出台,与旧封建社会的包办、买办婚姻存在彻底区别。在古代,男子、女子在个人
婚姻方面没有选择权,没有个人决定权,往往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制度几
经修改,婚姻制度立法已经逐步回归现代社会的人性关怀,对公民的婚姻自由,不再设限。
如今的婚姻法律制度,对于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只有一项标准: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那又有人要问了:
如果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要经历两次,甚至是更多次的诉讼离婚?
比如,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家暴,是不是可以一次性离?为何我都起诉两次了,还不判离婚?
事实上,这个问题的答案,还是在于法律上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实是已经破裂了。因为本身感情是
一种抽象化的概念,又是存在于他人双方之间的,对于法院来说,如何判断夫妻双方已经彻底断
裂,是存在困难的。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
法律,只是模糊化的规定了一些笼统的标准,无法详尽的确定每个个案的离婚标准。对于具体个案
情形,留于每个法官自身去衡量、判断。

四、起诉未果后,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支持了。
正如上述所述,没有离不掉的婚姻。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婚姻自由的体现,就是离婚,最终肯定是可以离掉。
只是,时间问题;只是,选择何种诉讼策略,尽最大努力早日实现离婚的诉求。
本案中,特殊之处在于,女方确实是患有严重疾病,且是绝症,那么这种情况下离婚,对于女方来
说,该如何保证她的权益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对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最终是选择了折中做法。

 既支持了离婚的请求,但也判决男方须支付女方生活帮助费10万元。
但是,这里又面临着一个新问题:女方身患绝症,10万元的帮助费可能压根儿不够。同时,本案中
男方确实经济条件也不好,那么即便判决了10万的生活帮助费,后续可能也无法支付,没有履行能
力。
所以,法院在这里又采取了一定的变通,鉴于陈某生活困难,法院决定给予陈某司法救助5万元。
所以,最后法院方面为女方提供了最大的救济,不过,女方可能还得考虑后续判决书的履行问题。
在这里建议,女方早些申请执行,了解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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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19
他患有尿毒症,后续就需要有高额的治疗费,而且双方的感情现在已经破裂,而且从道德范畴的问题上说,不能用法律强制性来规范的解决,妻子在危难之即,去溜之大吉,所以应该去支付生活费。
第2个回答  2022-09-19
我个人感觉这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一个人生重病,自己也无力让他治好,这种可以让彼此更好。
第3个回答  2022-09-19
这样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不能给妻子带来任何精神上的支撑,只会给他带来痛苦,加速病情的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