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动自行车上牌政策

天津电动自行车上牌政策

天津电动自行车上牌政策:
1、有国家认证的3C合格证的电动车;
2、必须满足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及认证标准,不受地域限制,只有通过目录审批的车型才能准予登记上牌照;
3、对于不符合该标准的“超标车”可以办理临时牌照;临时牌照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将禁止上路行驶;
4、电动三轮车、改装电动车以及加长加宽的车辆,公安机关将不予上牌;对于改装程度较低,且拆除后经民警检验通过的,仍可办理正式牌照。
电动车手续办理期限,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注册登记,三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电动自行车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2、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3、非机动车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行驶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5、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6、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互相追逐、曲折竞驶、逆向行驶;
7、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应当下车推行通过;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第一条 对全市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限行范围从全市行政区域调整为中心区部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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