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变革事件

这是寻找关于春秋战国时期变革的事例,讲诉的越详细越好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 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 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简述郑国、晋国、楚国制定法律的 情况。�

1�郑国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 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公元前545 年 ~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 刑 。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 流传。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 年), “ 作被庐之法 ” ;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 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茆,同茅)。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 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 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 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 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子产在给叔向的复信中,对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得很清楚 , 即在于 “ 救世 ” 。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又遭到孔子的反对。孔子的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 。

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新兴地主阶级 开始掌握了政权,因此这一措施,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 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周元王元年(公年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这一时期为战国时期。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 “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 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 想, 其 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它打破了奴隶制 “ 刑不上大夫 ” 的壁垒。

2�法律公布。 “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 “ 布之于百姓 ” 向百姓公布法律,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秘密法。

3�轻罪重刑。 “ 行刑,重其轻者 ” 。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 。这一思想对后世各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各诸侯国的变法

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 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

首先是魏国。魏文侯任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 新政主要有三点: (1) “ 尽地力之教 ” ,鼓励开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 (2) “ 善平籴 ” ,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 荒年由国家出售一 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3)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是楚国吴起。吴起变法主要有两方 面:(1)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针对楚国 “ 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上逼主而下虐 民 ” 的情况,吴起提出两条措施:第一项, “ 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 ” ;第二项,用节 省下来的钱 “ 以抚养战斗之士 ” 。(2) “ 明法审令 ” ,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 要的官吏。

第三是秦国商鞅所主持的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 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三)《法经》与 “ 改法为律 ”

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李 悝 认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因此将惩治盗、贼行为的《盗法》和《贼法》置于前面。古 代盗主要指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贼主要指伤害人身及反抗朝廷等严重犯罪。盗贼需要缉 捕,所以又专列《囚法》、《捕法》。《杂法》用以概括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法 》的内容为 “ 具其加减 ” ,即统一规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而 《具法》以外的五篇皆 “ 罪名之制 ” ,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采用将法律的总原则、 通例专列一篇,而与其他篇章相对应的编制体例,说明《法经》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商鞅入秦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 “ 改法为律 ” 。律字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 、恒常、 “ 均布 ” 的含义。商鞅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 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这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此以后,中 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

三、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商鞅在秦国辅佐孝公进行法制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 兼及其他;第二次是以废除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兼及其他。两次法律改革的主 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一方面,废除 “ 世卿世禄 ” 制。所谓世卿世禄制,是商周以来按照宗 法血缘关系的亲疏实行分封,且父死子继,世代为官,并世代受禄的制度。商鞅新法规定: “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 除国君嫡系以外 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另一方面,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禄等 级制度,扩大新兴地主阶级的社会基础。此外,取消 “ 刑不上大夫 ” 的特权, 这乃是对旧贵族在法律方面特权的剥权。

(二)废除井田制,允许土地买卖,奖励农业生产

井田制是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 废除原来井田制的田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国家按亩收 税作为财政的来源,从而废除了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同时,允许土地可以自由 买卖。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与发展。

为了发展农业,商鞅采取了如下措施:第一,奖励从事农业生产;第二,颁布 “ 分户令 ” 以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规定 “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 。

(三)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一步废除封邑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郡县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地方机 构,长官由国王任免。秦国在地方进一步完善郡县制的行政管理体制。郡设守为长官,县设 令为长官,皆由国王任免。

商鞅新法规定, “ 令民为什伍 ” ,里内居民按什伍编制。 颁布 “ 连坐法 ” 。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 都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的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 等。并规定同伍有罪互相纠举,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受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在地方实行这样一套严厉的管理体制,有利于中央对全国的管理,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制 。

(四)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疏

商鞅在秦国为推行法治,首先从立法要取信于民着手,叫人们相信,立法必须严格执行。刑 无等级是推行法治的重要措施。商鞅新法规定: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不分职务和身 份的高低,凡不服从国王命令,触犯国家法律,破坏国家制度的, “ 罪死不赦 ” 。

秦国由于商鞅变法,改革比较彻底,推行新法比较得力,并建立了一套新的符合经济基础需 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所以秦国经济很快得到发展,并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 实力,一越而为七国之首,为后来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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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0-12
楚,又称荆、荆楚,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代的一个诸侯国,国君为芈姓(普通话拼音读作mǐ),熊氏。最早兴起於古荆州之地的楚部落,灭於秦国。辖地大致为现在的湖南、湖北全部、重庆、河南、江苏、江西部分地方。

楚是三苗人在长江中下游建立起,它在周朝初期曾参加了周武王伐纣的战争。楚国由周成王封熊绎于楚地开始,居楚地丹阳(今湖北秭归,有争议),从一个附庸小国逐渐变成春秋战国时代的一个强国。前704年,楚君熊通为武王,有地千里。因其地处中国南方,故而楚国与中原的华夏各诸侯经常发生战事。通过战争,楚庄王成为春秋五霸之一。楚国先后吞并了四十五个较弱小的诸侯方国。

楚国的族源

大致可分为五说:

华夏说

苗蛮即上著说

东夷说

西方民族说

民族融合说

参阅
楚国的族源

楚文化

语言

在春秋时代,楚语和中原语言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楚国的官名和其他诸侯国不同:楚国宰相叫令尹,司马叫莫敖。除此之外,《左传·宣公五年》还记载春秋时代楚语的两个特殊词语:

於菟wūtú(上古汉语发音为
aa-laa)为“老虎”(有人怀疑可能和缅甸语 ''kla''“老虎”有关)

谷为“哺乳”

我们之所以知道这两个词的意思,是因为令尹子文名字叫做斗谷於菟,《左传》对他名字的原意做了
解释。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有一句话:“楚言而出”(今译:“他们讲楚语就撤退了”),证明当时的楚语和中原的语言不能通话。

在战国时代,屈原楚辞的词汇也显示出楚国语言的特点。

楚国君主列表及在位年份

:楚武王(约前740年至前690年)
:楚文王(前689年至前675年六月庚申)
:楚王堵敖(约前674年至前672年)
:楚成王(前671年至前626年冬季十月)
:楚穆王(前625年至前614年)
:楚庄王(前613年至前591年秋季)
:楚共王(前590年至前560年)
:楚康王(前559年至前545年九月或以后)
:楚王郏敖(前544年至前541年冬季)
:楚灵王(前540年至前529年五月)
:楚平王(前528年至前516年九月)
:楚昭王(前515年至前489年秋季七月或以后)
:楚惠王(前488年至前432年)
:楚简王(前431年至前408年)
:楚声王(前407年至前402年)
:楚悼王(前401年至前381年)
:楚肃王(前380年至前370年)
:楚宣王(前369年至前340年)
:楚威王(前339年至前329年)
:楚怀王(前328年至前299年)
:楚顷襄王(前298年至前263年秋季)
:楚考烈王(前262年至前238年)
:楚幽王(前237年至前229年)
:楚哀王(前228年)
:楚王负刍(前227年至前223年)
:昌平君(前223年)
:楚怀王孙心或楚义帝(前208年至前206年)
:西楚霸王项羽(前206年至前202年)

熊绎及其后代是江汉流域最早的开发者,他们的创业
史是艰苦卓绝的。《左传》昭公十二年:“昔我先王熊绎辟
在荆山,筚路蓝缕,以处草莽,跋涉山川I,以事天子。”荆山,
在今湖北省西部,汉江两岸。《左传》宣公十二年:“楚自克
庸以来,其君无日不讨国人而训之于民生之不易,祸至之无
日,戒惧之不可以怠。在军,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于胜之不
可保,纣之百克而卒无后。训之以若敖、蚧冒筚路蓝缕,以
启山林。箴之日:‘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左传》两言“筚
路蓝缕”,皆指楚国熊绎至熊仪(若敖)、熊胸(蚧冒)等十余
代君王。可见楚国在建国以后的相当长的时期,都过着艰
苦奋斗的穷日子。国君带领臣民跋涉山林,开辟疆土,甘苦
与共。面对周边各国存在的威胁,尤其是面对北方周朝军
队一次又一次的南侵,楚人振军经武,保持警惕,枕戈待旦。
楚国君王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特别注重以先王艰苦创业
的事迹对臣民进行传统教育,以此凝聚人心,鼓舞士气,寻
求内部稳定和对外发展。
蚧冒之弟熊通自立为楚武王,时在公元前740年东周
平王三十一年。这在楚国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
是春秋初期的一件大事,它宣告了一个南方大国的崛起。
楚武王之子文王建都于郢,国势更加强大,江汉一带的小国
都畏惧楚国。到文王之子楚成王即位,已经“楚地千里”。
楚国“结旧好于诸侯”,迫使周天子“赐胙”,要求楚国“镇尔
南方夷越之乱,无侵中国”。” 周天子的话可怜兮兮的,流
露出对楚国的畏怯之情,同时,不得不承认了楚国镇抚南方
夷越的“首领”地位。公元前656年,齐桓公率兵伐楚,历数
楚国两大罪状,其一即为前文已述及的“昭王南征而不复,
寡人是问”,另一条罪状是:“尔贡包茅不人,王祭不共,无以
缩酒,寡人是征”。说明楚国不向周王朝按时纳贡,已有很
长的时间。楚国在秦国重兵压境的时候,毫不畏惧,严阵以
待。但出于战略上的考虑,作了适当妥协,答应纳贡,于是
与齐结盟,各自罢兵。齐桓公死后,继起图霸的宋襄公不自
量力,欲召见楚成王,一度被楚所拘。公元前638年,宋、楚
两军战于泓水(在今河南柘城西北),宋军大败,宋襄公受箭
伤,次年身亡,宋国从此一蹶不振。公元前633年,楚成王
率陈、蔡等国军队围攻宋国,宋求救于晋,晋、楚两国爆发城
濮之战。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以弱胜强的著名战例。晋国
打败了强大的楚军,挫伤了楚国北进的势头.为周王室一吐
几百年郁积的怨气.晋文公重耳也因此一举而跻身“春秋五
霸”之列。楚国虽遭此败而元气未伤,仍然不断攻城略地。
公元前606年,楚庄王北伐陆浑戎至于洛阳,在东周的王都
郊外举行阅兵仪式。周定王派王孙满劳师,楚庄王公然探
问周朝传国之鼎的轻重大小,并且扬言说,楚军只要折断戈
矛的尖端,就足够铸成九鼎了。此后,楚军锋芒益锐,所向
披靡。在春秋战国之交,相继灭陈,灭吴,灭蔡,后来又灭
越,成为席卷南土、问鼎中原的极强盛的国家。楚国兼并的
小国,有案可稽的,也在四五十个以上,多在今湖北、河南、
安徽、江苏等地。《战国策·楚策一》:“楚,天下之强国也。
楚地西有黔中、巫郡,东有夏州、海阳,南有洞庭、苍梧.
北有汾陉之塞、郇阳,地方五千里。”楚国之疆域,虽然时有
得失损益,“但在其鼎盛时期,据考察其地跨今十一省,兼县
三百余,为战国时代最大之国”。””楚国的这种蓬勃发展的
势头,从西周初年算起,持续了大约700年之久,直到战国
后期楚怀王时代,由于重大决策失误,才出现转折。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分裂割据、战乱频仍的时
期,也是社会政治发生剧烈变革的重要时期。周王朝从衰
微走向瓦解,诸侯各国通过兼并战争夺取政权。其中受益
最大的,莫过于楚国。楚国从局促于丹阳一隅的“蛮夷”之
邦,通过南征北战,变成“地方五千里”的战国时代最大之
国,发展速度是很快的。不断开拓疆土所形成的大范围内
的民族融合,无疑是使楚国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一个重要原
因。所谓“楚人”,非但芈姓一族。楚人的上层统治者,即屈
原所说的“帝高阳之苗裔”,也就是来自西北方的夏人后裔,
本为游牧民族,沿汉水南下,至周已定居于丹阳一带。江、
汉之间的土著居民,包括楚地固有之周民族与土著民族。
按照姜亮夫先生所说:“此土著之民族,自历史发展论之,当
即《尧典》‘窜三苗于三危’之苗民。此时其主要部分,当已
随时代而西征,西征而落伍者,则当为屈子所谓之‘南人’、
‘南夷’,为三苗沿途遗在沅湘辰溆间者。”” 从周代的情况
来看,江汉沅湘一带的土著居民相当复杂,除了三苗及其遗
民之外,“还有越、濮、巴三族。他们是从不同的地方迁徙到
这里来的”。先民的迁徙是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在
出现比较发达的农业以前,迁徙是不可避免的。狩猎、采
集、游牧以及刀耕火种式的原始农业,都要求在不断的迁徙
中寻求较好的生产和生活场所。此外,部族繁衍,支系另谋
发展,更是要求迁徙的原因。同族之间的“不相能”,近亲族
之间的矛盾斗争以及不同部族之间的战争,都会引起大规
模的迁徙。 从土著居民的构成来说,可能还不仅是苗、
越、濮、巴,而是包括“九夷八蛮”,即南中国的诸多部族和民
族。他们在芈氏之族的统治下,融合成被北方人称为“荆
蛮”的强大的楚民族,并建立了日益强大的楚国。楚武王前
后,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楚国就完成了对江汉地区许多
姬姓小国的兼并和占领,造成“汉阳诸姬,楚实尽之” 的
局面。后来终于统一了长江流域,吞并了吴越,并以咄咄逼
人之势,不断问鼎中原.不断兼并中原各国。在兼并战争不
断取胜的过程中,多民族的大融合,也就不断地在更大的范
围内得以实现。
楚人英勇善战,视死如归,具有为国捐躯的牺牲精神。
即使战死疆场,马革裹尸,也视为光荣和自豪。屈原《国殇》
对此作了淋漓尽致的歌颂:“诚既勇兮又以武,终刚强兮不
可凌。身既死兮神以灵,魂魄毅兮为鬼雄。”与刚强英武的
爱国主义精神密切相关的,是宽容宽厚的态度和广阔博大
的胸怀。楚国吞并了如此众多的国家。纵横跨越今天的11
个省,面临的具体情况肯定是极其复杂的。黄瑞云先生在
<楚国论>一文中说:“华夏蛮夷濮越,文明程度相差很大,
历史渊源各不相同,楚国都能加以安抚。楚国在战争中从
未有过像秦军那样,动辄斩首几万,也没有见过大量俘馘的
记录。”张正明先生也在其所著的<楚文化史>中说:“对于
被灭之国,楚人的惯例是迁其公室,存其宗庙,县其疆土,抚
其臣民,用其贤能。即使对于蛮夷,也是相当宽厚的。”正因
为如此,楚国才能够得到各民族的拥护,显示出强大的开放
性和凝聚力,在横跨大江南北的广大领域,建立起一个强盛
的积极进取的多民族国家,并且不断强化其臣民的国家认
同的观念,激发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及强烈的本土意识
和民族意识。应该说,这是楚国由小到大,由弱到强,获得
迅猛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
第2个回答  2006-10-12
魏国李悝变法\秦国商鞅变法
第3个回答  2006-10-12
商鞅变法

参考资料:初一历史书(苏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