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利怎样分配?

如题所述

1. 美国实施中央和州两个层面的纵向分权制度。根据宪法规定,美国确立了联邦制,建立了拥有独立主权的统一政府,实现了中央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平衡。
2. 联邦政府被赋予了一系列必要的列举权力,例如立法、征税、借款、调控州际贸易、维持海陆军和宣战、处理外交关系和签订条约等。与此同时,其他权力则保留给各州。这种安排既确保了美国拥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又避免了过度集权可能导致的新专制现象。
3. 根据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宪法强调了联邦的最高地位。宪法规定:“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第六条第二款)因此,各州不再拥有主权地位,联邦成为唯一的主权单位,联邦权力高于各州。
4. 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明确了州的权力:“凡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此外,各州拥有自己的宪法,以及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州政府对联邦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5. 根据联邦宪法,除非得到州的同意,联邦不得改变州的疆界;联邦只有在州议会的请求下,才能前去平定内乱;在不违宪的前提下,州政府如果同联邦政府有抵触,也可以自行其事;对于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的“专有权力”,则不允许相互僭越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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