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为了有效管理和推动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据国务院的《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以确保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其他建设用水的供应。

任何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或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此办法的规定,以确保供水行为的规范性。

城市供水遵循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重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强调实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理念,以实现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工作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全区的供水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供水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实施有利于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和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城市供水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

对于在城市供水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各级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大家的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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