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记凭证是什么

如题所述

《居住登记凭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证明。公民办理居住登记后申请出具《居住登记凭证》的,公安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居住登记信息进行调查,信息属实的出具凭证。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单位或公司出具的住宿证明等住址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凭证的一次办结。
居住登记凭证和居住证的区别:概念不同、办理要求不同、享受待遇不同。
办理有时间限制:居住证办理要求公民要求公民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请办理、而居住凭证(暂住证)办理、只要求公民在当地居住就口以办理、没有时间以及条件限制。
二享受的便利不同:居住证办理以后、是可以在当地享受异地办理证件、异地就读、异地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而对于暂住证办理、其主要作用只是登记公民异地居住,无法异地享受公共服务。总的来说与居住凭证(暂住证)仅有一字之差,居住证却更多着眼于持有者的权利,而非社会治安管理。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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