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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参与基础教育地方教材的审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统筹指导全市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民办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与评估。
(六)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性措施;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接有关规定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政府和组织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贷款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增加的职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