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引诱、胁迫

如题所述

诱惑侦查,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法。具体来说,诱惑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其主体限于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从实践情况分析,其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具有隐蔽性的,无被害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二)特征分析
正是由于诱惑侦查针对的犯罪都是隐蔽性强、侦查难度较大的案件。因此,其侦查手段与常规的侦查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主动性。传统的刑事侦查顺序是“犯罪在前,侦查在后”。而诱惑侦查的顺序则相反,是“侦查在先,犯罪在后”。侦查的过程往往是与犯罪事实同步发展的,侦查人员耳闻目睹甚至亲身经历、见证了犯罪事实,显然属于“主动型侦查”的范畴。
第二,诱导性。诱惑侦查采取的基本方法就是向对方“示利”。具体表现方式可能是提供犯罪机会,也可能是创造犯罪条件,或创设某种诱导性、暗示性情景,或设置某种“情感圈套”。这些诱惑侦查手段,都至少在表面上迎合了对象的某种利益需要,从而给对象制造某种“合意性”,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施加了一个“正向”的促进推进力。由于犯罪人各个的情况不一,犯罪心理也各不相同。这一个“促进力”有可能使之暴露真实的犯罪意图,实施预料中的犯罪行为,使警方能够有效取证,及时抓捕。但也有可能触动人类天性中的某种弱点,甚至于触发犯意,大大提升其犯罪动机,陷人入罪。因此,这个“诱导性”就是诱惑侦查最招人非议之处。
第三,欺骗性。在诱惑侦查中表现为侦查机关使用种种诈术,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包括侦查人员适用假身份,假面目,假情境等等。在有些案件中,为了达到欺骗的目的,侦查人员甚至会参与实施一些单独看起来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这些举动常常被人认为有损国家威信,而且具有天然的道义上的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诱惑侦查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特点,否则就不能定义为是“诱惑侦查”。比如在审讯中警察也可能使用到利诱的刑讯方式,然而就不属于诱惑侦查。二、通过证据效力判定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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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3
保护未成年人不受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防止未成年人在教唆、胁迫、引诱下违法犯罪,是监护人职责的重要内容。监护人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以消除违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