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必须办理不动产权证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怎么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办理房地产不动产权证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办理不动产证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不动产证需要的资料有: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材料;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权利证书;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房屋不动产权证是什么意思?
房屋不动产权证是指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归属于一个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经过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并发放新的产权证就能证明物权经过转让。
房产证的办理是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房产证的费用是几十块,并不是按房屋面积进行计算的。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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