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哈尔滨市的城乡规划条例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与管理措施。首先,市政府和县级政府每年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报告城乡规划的执行状况,遇到重要事项应立即汇报(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对本级政府下属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下级政府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第五十八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对县级管理部门的规划管理职责执行情况实施定期检查,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过程的合规性。


为了有效查处违法建设,建立的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机制以及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被强调(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部门对区域内规划执行和相关单位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特定区域,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已获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违法建设活动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第六十条)。而其他区域的建设活动则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负责。


乡镇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有制止和处罚职责,对未按规定许可的建设行为,无论是乡村还是城市建设项目,都需要配合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处理(第六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在村庄范围内也需配合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建设,有权制止并报告给相关政府部门(第六十三条),共同维护城乡规划的严格执行。


扩展资料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经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77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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