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反调查美对中国企业“双反”调查不合法

如题所述

2011年圣诞节前夕,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一项关键裁决给出了决定性意见,质疑美国商务部(DOC)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合法性。针对《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简称“工程轮胎诉讼案”),法院于12月19日宣布,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援助不被视为补贴,这表明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不适用。


上诉法院支持了最初法院的裁决,但给出的理由有所不同:“美国国会1988年和1994年的法律修改已明确批准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解释,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财政援助不应被视为补贴。”这直接冲击了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企业的调查基础,尤其是过去五年来,针对中国出口的30多个反补贴案件,包括太阳能电池案,可能都需要进行重新评估。


据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的黎宇律师表示,这场胜利将惠及河北兴茂和涉及工程轮胎出口的其他十多家企业。判决意味着,未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任何行业的反补贴调查都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被视为非法。过去的30多个案例都应得到纠正,因为上诉法院从立法层面否定了商务部的立场。不久前,商务部发布公告,对美国生产的2.5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影响范围包括通用、福特、克莱斯勒等美国主要汽车品牌,以及在海外工厂生产的梅赛德斯奔驰和宝马车型,这一措施将持续至2013年12月。




扩展资料

“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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