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产品税的纳税人。第三条 《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卷烟的分级计税标准规定如下:
  每大箱(五万支,下同)出厂价格在1,20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680元(含)以上,不到1,200元的,按照乙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430元(含)以上,不到680元的,按照丙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280元(含)以上,不到430元的,按照丁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不到280元的,按照戊级卷烟税率征税。第四条 纳税人用已税产品加工改制后销售,如加工改制的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5%,并与原来已税产品同属于一个税目、适用同一税率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照“其他工业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第五条 产品税纳税义务和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工业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贷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产品税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二、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由收购单位纳税的,为结付收购贷款的当天;由销售者纳税的,为成交的当天。
  三、纳税人进口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所说的“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额。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额内一并纳税。
  对于连同包装销售的产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除下列产品外,均应按照带包装的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
  1.对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汽水、酸(盐酸、硫酸、硝酸)、烧碱、焦油和漂白粉,以销售收入扣除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
  2.对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听、盒包装的卷烟和雪茄烟,以销售收入扣除硬质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硬质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 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
税。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所说的“规定的税额”,是指《条例》所附税目税率表中,对大型电力在发电环节规定的固定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自制产品,属于《条例》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要纳税的,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级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产品税税率)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
  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的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产品和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商品产品,其计税价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收购所支付的金额”,是指收购单位在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时,实际结付给出售者的金额。第十一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缴纳产品税。
  一、委托加工产品的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自制产品,在销售时纳税:收回的加工产品供本企业使用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于加工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三、基建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工业品使用的,其委托加工产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款,除《条例》所附税目税率表规定要纳税的以外,准予从销售的产成品应纳的产品税款 中抵扣。
  四、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产品,只就烟、酒、糖三项产品征税,其应纳税款于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除上述产品外,还需要增加征税项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五、委托加工产品,按工厂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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