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

如题所述

婚前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是现在婚姻中常见的操作,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房产加名无效的问题,还是要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双方的出资情况具体是怎么样的。下面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并写自己名字,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即时在婚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也只能按照“婚前财产”来计算;
(2)男方全款买房,只写女方名字。无论是否结婚,只要女方可以证明是男方“赠予”房产给女方,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也是无权进行房产分割;
(3)婚前贷款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如果在婚后共同还贷的话,登记名字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包括已还房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款;
(4)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都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或双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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