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含导游IC卡),接受旅行社聘用,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旅行社专职导游是指为1家旅行社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依法为其办理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社会导游是指与1家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委派,临时为旅行社聘用,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第五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该投诉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者。第二章 导游人员执业条件第六条 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根据报考语种不同,分为普通话导游资格证和语种(外语)导游资格证。
导游人员凭导游人员资格证方能办理导游证。第七条 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提前60天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社会道德;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熟悉旅游业务知识,具备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导游工作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内容为导游综合知识,主要包括导游职业道德和时事政治、旅游法规常识、导游基础知识和导游业务等。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还需加试所报语种的笔试;
  (二)面试内容为导游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导游普通话表达能力、导游讲解能力、导游规范服务能力、导游疑难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等。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须用所报语种应试。
已经取得普通话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须加试所报考语种的笔试和面试。第十条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按规定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人员资格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需在规定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申明,并持刊登的遗失作废申明申请补发。导游人员资格证破损的,凭原件换发。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质分初、中、高、特级:
(一)初级导游人员等级在第一次办理导游证时,自动获得;
(二)中级导游人员等级需参加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或评审,等级证书按规定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三)高级、特级导游人员等级需参加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或评审,等级证书按规定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高一级导游资质等级。
  旅行社应当按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聘用一定比例的高等级导游人员为专职导游。第十二条 中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导游人员可参加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出境领队资格证”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境游领队证》,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三条 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并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要求从事导游工作的,应当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由市和经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在重庆市外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如需在重庆市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参加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相关地方部分知识的考核,且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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