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胁迫所立遗嘱怎么理解

如题所述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遗嘱是遗嘱人对其死亡后的财产的预先处分,因此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若行为人故意以非法的手段对遗嘱人进行威胁,导致遗嘱人因此陷入恐惧并因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该遗嘱无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由此确立了遗嘱自由的原则。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不论遗嘱中涉及的相对人何时知道遗嘱的内容,遗嘱都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的。
其次,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独立自主地作出,不能介入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
最后,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即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虽然在存在胁迫情形时,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法律上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需要承担较为严苛的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胁迫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这一标准要高于一般民事案件证据认定时的证明标准。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证明受胁迫订立遗嘱较为困难,尤其是发生在亲人之间的胁迫,很少会有现场视频录像予以全程记录,待遗嘱去世后或因遗嘱产生纠纷时再想证明欺诈、胁迫的事实,则更为困难。
因此,当其他的继承人知道遗嘱人确因胁迫签署了遗嘱,应在胁迫情形消除后帮助遗嘱人及时报警,请公安机关处理,这有助于固定证据,便于日后维权。此外,遗嘱人也可以在事后遵循自己的真实意愿重新立遗嘱,建议在立新遗嘱时做好全程的录音录像工作,并说明原遗嘱系因欺诈、胁迫而立,这样也可以适用《民法典》“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则,维护立遗嘱人的合法意思自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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