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

如题所述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自治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其权力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指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民族代表名额均衡,蒙古族代表可占30%以上,选举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第九条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常设机关,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组成人员中蒙古族委员比例不得低于30%,主任或副主任应有蒙古族公民担任。


第十条,自治县人大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一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负责地方行政工作,对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自治县县长必须由蒙古族公民担任,其他人员也需合理配备少数民族。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政府各部门的领导成员配置,强调了在少数民族中的比例要求,包括乡(镇)长、行政编制、干部培养、招聘和录用等方面。自治机关致力于培养和优先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强调上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需尊重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配备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员,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还设置了民族工作和翻译机构,以促进语言和文化的交流。


最后,自治县的边界变动和民兵管理等工作由上级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共同协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总体上,自治机关的设置旨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推动区域内的多元文化和民族团结。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