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

如题所述

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以下为文本的修改润色,以提升内容质量并确保语义不变:
1. 管理范围: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公司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包括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环节。
2.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帽子、胶鞋、口罩、防护眼镜、毛巾、手套等。具体发放标准见下述条目。
3. 工作服发放标准:夏装1套/12个月;春秋装工作服:生产区员工1套/24个月,其他部门1套/36个月。
4. 工作帽发放标准:一线火工作业单位人员发放帽子,其他员工不发放。
5. 工作鞋发放标准:根据不同工作场所和作业性质选择相应的鞋类。如防静电胶鞋、防油皮鞋、高帮黄皮鞋等。
6. 毛巾、肥皂、口罩发放标准:根据员工进入生产区、生产班组或生产工房的频率和需求发放。
7. 享有专用服装的单位或个人:如武装保卫部的经警和消防队员,根据上级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
8. 发放要求:
- 生产、工作过程中有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岗位或场所,应按标准发放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 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技安环保部应定期进行检查。
- 按人力资源部人员调配通知单所注明的工种发放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 领取个人防护用品时,需凭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审批登记。
9. 管理办法:
-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部门应根据技安环保部提供的需求,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订做。
- 劳动防护用品和专用服装必须入库,发放需由技安环保部审批。
- 新进职工凭人力资源部人员调配单领取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10. 补发和回收原则:
- 因生产、工作等因素损坏的防护用品,经技安环保部核实后可补发。
- 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盗的,公司不予补发。
- 调离公司、停薪留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者,需收回或折价处理所领用的防护用品。
11. 使用时间调整:
- 职工调离岗位或因工受伤离岗一个月以上,应停发个人防护用品,重新上岗时相应延长领用时间。
12. 发放标准修改:
- 因工艺改进和工作环境改善,原工种的用品发放标准应相应调整。
13. 退休和内退人员:
- 未到领用发放时间的退休和内退人员不予发放。
14. 承包单位发放:
- 公司各承包单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承包方案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公司规定。
15. 正确使用方法:
- 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确保防护用品完好无损。
- 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随意代替或以次充好。
-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用。
16. 判废条件:
-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 未达到相关标准和规程的功能指标。
- 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 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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