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何时正式实施

如题所述

自1997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实施。该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在同一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这些修订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了决定,其中包括了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和区徽图案。这些内容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的,该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都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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