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作废

如题所述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纸质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具体操作: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或增值税发票公告服务平台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做冲红处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打开开票软件,进入“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选择发票卷后确认发票代码号码,这样就调出一张新的普通发票界面。
      第二步:点击“红字”,录入原来的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号码两次。再点击“下一步”。(注意不能输入错误的代码号码,否则下一步按钮可能是灰色无法点击)
      第三步:接着会弹出原蓝字发票的相关信息,核对后点击下方的“确定”按钮。
      第四步:再次核对票面信息和备注栏的原蓝字发票代码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到新的这种普通发票上,普通发票的红字发票就开具成功了。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不允许手工作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另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只可对原票冲红。
      空白发票、红字机动车发票和验签失败的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手工作废。
四、代开发票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五、丢失发票
      增值税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增值税普票发票按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同时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