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您的税管员是一个十足的不学无术的家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
企业所得税预交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利润额,而实际利润额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填报。即A类申报表的第4行“实际利润额”应当按照“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填报。所以,不存在贵公司一直亏损,4季度有利润且没有超过过去的亏损额,应当不需要预交企业所得税。如果预交,一是税务违法,二是的确明年不太好退,一般情况下是抵交明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退税审批层级多,手续繁琐,建议您申报时按照我讲的,以“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填报。如果税务不同意,您可以采取税务救济手段,实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保您赢!
另外,贵公司如果计提一笔冬季取暖费,即使您计提了也只能在职工福利中列支,与解决您的4季度盈利没有益处,且年终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也得纳税调整,税法规定各项成本、费用都应当据实扣除,所以,我建议没有多计提冬季取暖费的必要。
国税函[2009]3号文件链接,你可以仔细琢磨,看我说的对否?
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5136&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