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1-06
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01
文书首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720号
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三溪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5682938R。
法定代表人:陈安麒。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丰和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YAG91。
法定代表人:陆繁荣。
诉讼记录
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两江联创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两江联创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两江联创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8.75元由原告重庆宝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莫婷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麟惠